近日,湖南省發展改革委印發《湖南省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提出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各地不得以特許經營模式壟斷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全面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充換電統一大市場。
《管理辦法》提出,高速公路服務區及收費站周邊應采用超充、大功率充電設施或換電設施;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和縣域城市公共區域應采用大功率充電、快充或換電設施;居住區個人自建充電樁和集中建設的充電樁應具備智能有序功能,能夠接受遠端硬件或系統指令,滿足充電功率統一控制、充電時段統一調整的能觀可控要求。
根據《管理辦法》,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符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要求。支持充電運營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車位產權方、業主委員會等多方參與,開展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統建統服”,統一提供建設、運營、維護服務;已實施“統建統服”的小區原則上不再接受個人充電樁獨立報裝。居民個人自用充電樁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或專業人員進行施工安裝。
《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其中電費按照國家規定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按市場化原則收取。費用收取應當明碼標價,并支持多種支付方式。2030年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鼓勵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和電動汽車用戶充分利用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錯峰充電,力爭到2026年全社會和居民充電電量集中在低谷時段的比例分別達到60%和80%以上,提升公共電網資源利用率。
同時,《管理辦法》強調規范運營的重要性,要求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承諾明碼標價,規范充電服務收費行為,不采取低價傾銷或高價壟斷方式擾亂市場秩序。
《管理辦法》還要求,充電樁存在安全風險或充電相關執行功能失效,且限期整改后不能恢復正常功能和安全狀態的,判定為失效樁。經3個月整改后不能恢復正常功能和安全狀態的失效樁,以及6個月內未使用或無法提供最近6個月內運維記錄的充電樁判定為長期失效樁。對于長期失效樁,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須在3個月內完成維修、換新或拆除。鼓勵充換電運營企業對老舊充換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提升充電服務能力。
《管理辦法》強調了規范運營的重要性,其中,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承諾明碼標價,規范充電服務收費行為,不采取低價傾銷或高價壟斷方式擾亂市場秩序;承諾擁有自營或由第三方提供的充換電設施運營平臺,及時接入省充電服務平臺并實時傳輸數據。
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其中電費按照國家規定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按市場化原則收取。費用收取應當明碼標價,并支持多種支付方式。2030年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
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提出,鼓勵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和電動汽車用戶充分利用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錯峰充電,力爭到2026年全社會和居民充電電量集中在低谷時段的比例分別達到60%和80%以上,提升公共電網資源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