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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充電樁,安裝為啥這么難?法院判決:物業不得阻撓車位安裝充電樁?

小小充電樁,安裝為啥這么難?法院判決:物業不得阻撓車位安裝充電樁?

2025-07-17 09:13

近年來,隨著新能源汽車的快速普及,充電設施已成為新能源車使用的剛性需求。但物業公司以“安全隱患”“人防工程限制”等理由阻撓業主安裝充電樁的糾紛卻時有發生。面對這一矛盾,業主的合法權益究竟該如何得到有效保障?近日,農安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通過援引民法典綠色原則,將國家四部委《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精神轉化為司法實踐,系統闡釋了物業服務企業在新能源汽車配套建設中的“積極作為義務”。

案情介紹

2021年,宋某與某物業公司簽訂《某小區地下(車庫)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取得小區地下車位40年使用權。2025年3月,其丈夫齊某購入一輛插電式混合動力多用途乘用車,夫妻倆向物業申請安裝充電樁遭拒。物業公司強調:地下車位屬于人防工程,不可以破壞主體機構,安裝充電樁會破壞主體機構,對日后的使用增加風險、存在安全隱患、且多數業主聯名反對安裝。雙方協商未果,宋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民事審判第二庭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認為案件核心爭議在于人防工程車位安裝充電樁是否構成權利濫用、物業公司能否以安全隱患為由拒絕程序性配合、業主共同利益與個體權利的邊界劃分三個層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對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具有積極意義。充電樁安裝系車位使用權的合理延伸,業主利用共有部分布線時只要符合技術規范且不損害他人權益,即構成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業主基于專有部分享有的權利,難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現實需要,這種需求應是業主專有權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專有部分。該利用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或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認定為合理使用。

針對物業提出的“人防工程風險”“安全隱患”等抗辯,法院指出出具安裝證明僅是安裝充電樁的一個環節,實際施工需經供電企業專業勘察并接受行政部門監管。其中所涉及的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用電條件等問題屬于對安裝充電樁的施工條件及施工方案進行的具體性、實質性審查內容,應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工作規則、技術規范等進行審批處理,物業公司不得以電容量或其他事由拒絕安裝充電樁的正當要求。

判決結果

據此,法院最終認定物業公司以地下車位屬于人防工程、安裝充電樁會破壞主體結構、存在安全隱患、業主意見大等為由拒絕出具同意安裝證明的抗辯理由不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不予采納。判決被告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宋某出具同意其在某地下停車場地下一層某號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的證明材料并配合宋某安裝充電樁。

隨著新能源汽車普及率不斷提升,充電設施建設已成為關系民生的重要議題。物業企業應當轉變傳統管理思維,一是正確理解車位使用權的權利邊界,充電樁作為新能源汽車的必要配套設施,其安裝應當視為專有部分使用權的合理延伸;二是明確物業企業的職責定位,其應當履行程序性配合義務而非替代專業機構進行技術判斷;三是平衡個體權益與公共利益,在推動綠色發展的同時維護小區管理秩序。在保障小區安全的前提下,為新能源車主提供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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