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新能源汽車滲透率的持續提升,充電樁作為基礎設施,行業需求迎來快速增長。據億渡數據顯示,預計到2026年,市場規模將達2000億,設施保有量達1766萬臺,行業CAGR為37.83%。
當前,得益于國家將充電樁行業納入“新基建”等政策的支持以及下游需求高增長的影響,行業內已有企業紛紛增能擴產,且新玩家加速布局,行業發展步入快速成長關鍵期。
新能源汽車正越來越多的進入千家萬戶,成為綠色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充電運營商、車企、供電企業等單位投資興建的公共充電站點作為重要的充電配套設施,給新能源車主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由此而引發的一些法律紛爭也值得關注。
圖為柳州鹿山電動汽車綜合能源站。南方電網廣西柳州供電局 供圖
占位不充電,收取停車位有依據
不少新能源車主都遇到過類似的煩惱:開著電量告急的車輛趕到公共充電站,卻發現充電車位被燃油車霸占了,或者一些車輛在充電完畢后仍“不愿離去”。
為解決上述難題,柳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6日印發了《關于加強規范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費等收費行為的通知》(柳發改收費〔2021〕16號),強調充電服務企業對在新能源汽車專屬充電場站內充電的車輛,充電期間只能收取充電服務費和代收電費,不得另行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等任何費用。但對非充電而占用場站內充電位的車輛,以及充電完成超過1小時后未及時駛離的車輛,可按5元/小時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其中,對在23:00后完成充電的車輛,延長至次日7:30免收停車費。
這意味著,充電站的運營企業可參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對長期“占位不充電”的車輛收取停車費,督促其盡早騰出位置給有充電需求的新能源車輛。
據悉,近年來柳州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方面成效顯著,截至2022年9月,該市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增至141529輛,占全市汽車保有量的13.77%。
充電過程中被侵權,運營企業配合調查
不少充電站推出了自助式充電模式,即新能源車主按照現場或APP上的相關指引進行充電,運營企業通常無需安排工作人員在站點24小時值守,有效地節約了運營成本。在此情況下,如車主在充電過程遇到車輛被磕碰、車內物品被盜等事件,通常不能要求運營企業承擔賠償責任,但運營企業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單位的調查,如提供現場的監控錄像。
當然,公共充電站一般會被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公共場所”,故運營企業確實有義務按照法律規定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確保現場不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如施工坑洼、濕滑路段)或進行相關的危險進行提醒、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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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充電站內怒砸車,罰款之后還要賠錢
2022年1月某日傍晚,李某駕車到某公共充電樁準備充電時,因霍某的電動汽車占用車位未能充電,李某氣憤之下使用磚頭將霍某汽車玻璃砸壞后離去。霍某報警后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找到李某,對李某進行了行政處罰。現霍某起訴至北辰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其車輛維修費、營運損失費等多項費用。最后,在法官的調解下,李某賠付了霍某各項損失共計4000元。
點評:類似的情況,如在充電站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斗毆事件等,通常由被侵權人依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向侵權人主張賠償責任,運營企業無需擔責。
2、 車輛在充電中著火,車主直接向車商索賠
江西省宜春市某城區法院發布的裁判文書顯示,2019年10月15日下午,天津市北辰區某充電站內一輛電動廂式貨車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火災,消防救援單位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位于該車輛后部車廂下方電池處;起火原因排除放火;排除遺留火種引發火災;排除雷擊發生火災;不排除車輛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車主遂以產品責任糾紛為案由,將案涉事故車輛的銷售者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結論為:電池包內模組或單體電池出現異常,引發熱失控起火,最終導致整個車輛起火燃燒。最終,人民法院判決車輛銷售商家賠償車主共計53萬余元。
點評:在火災事故中,充電站也遭受了損失,該損失同樣可以向上述車輛銷售商家主張賠償。(中新網廣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