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江西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通知,鼓勵居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峰谷分時電價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發展改革委,贛江新區經發局,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和《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江西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改商價字〔2012〕1229號)精神,為鼓勵居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在執行居民合表用戶電價的基礎上,居民用戶可向電網企業申請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由居民用戶自行選擇,選定后原則上一年內不得變更。
二、居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按照贛發改商價字〔2012〕1229號文規定峰谷時段和分時電價標準執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