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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充電樁動態匯總

4月充電樁動態匯總

2024-04-29 09:36
深圳:一季度新能源汽車充電量同比增長超10% 超級充電站增至336座

近日,南方電網深圳供電局提供的信息表明,今年一季度,深圳新能源汽車的充電量達到了6.7億千瓦時,較去年同期增長了10.9%。這一增量相當于為超過1200萬輛電池容量為50千瓦時的電動汽車充滿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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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深圳全市已有336座超充站投運,南方電網深圳供電局在電網調度、配網規劃、用戶報裝等方面保障超充站規模化接入時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觀點網)
哈爾濱:擬出臺《哈爾濱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驗收及運營管理辦法(暫行)》
近日,為規范哈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驗收和安全運營監管,推進充電基礎設施行業高質量發展,哈爾濱市住建局起草了《哈爾濱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驗收及運營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對新建住宅的充電基礎設施配置比例,以及自用充電設施管理、安裝流程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住宅小區設施建設以慢充為主
根據《辦法》,哈市將按照“布局合理、適度超前、使用便利、智能高效”的原則,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依據,從城市中心區、優先發展區向邊緣區和城鄉結合區域擴展,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建設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換電設施體系。
其中,在住宅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用充電設施和換電設施;在各專屬區域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設施和換電設施;在商場、車站、公共停車場、加油(氣)站、景區以及城市道路臨近空間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用充電設施和換電設施;鼓勵因地制宜,按需配建換電基礎設施,探索換電服務模式應用發展。
新建住宅按固定車位100%比例,預留充電樁建裝條件
新建住宅要按照固定車位100%、公共車位不低于10%的比例預留充電樁建設安裝條件,應將管線和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以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
同時,新建大于2萬平方米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駐車換乘(P+R)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國家對充電設施配置情況作出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對于已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商超、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以及園區、學校,公共停車場、路側停車位等,可以結合需求情況安裝充換電設施。
市級充電設施平臺:統一開展運營單位接入管理
根據《辦法》,市充電設施建設牽頭部門負責建立市級平臺,并督促指導市級平臺管理部門統一開展運營單位接入管理工作。
市級平臺管理部門做好全市公共充換電設施基礎信息收集及運營數據實時監測,為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政策制定、補貼發放等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及數據支撐,為公眾提供全市充電設施信息查詢、導航、充電等便民服務。
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建立企業級充換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并將運營管理的充換電設施接入市級平臺,運營單位通過市級平臺進行線上登記。對于充換電設施終止運營的,充換電設施企業應向供電企業辦理銷戶手續,及時拆除設施設備,并將拆除信息在市級平臺報備。
物企不得擅設“門檻”,要配合居民個人等建設充電設施
根據《辦法》,居民個人在自有車庫、停車位安裝2個(含)以下自用充電設施的,應向所在地街道、鄉鎮登記備案。按照“誰安裝、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居民個人購置的小區充電設施及隨車配送的自用充電設施,由居民個人及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安裝企業組織驗收,并將《充電場站驗收現場檢查項目表》及設備合格證照片(或掃描件)報備街道(鄉鎮),由街道(鄉鎮)定期匯總上報區、縣(市)住建部門。
物業服務企業要依法依約積極配合居民個人、供電企業等開展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活動,配合填報《充電場站驗收現場檢查項目表》,不得無故阻撓,不得擅自設置“門檻”,不得收取無實質性服務內容的費用。
哈爾濱市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委托開展充電設施運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受托開展充電設施運維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充電設施運維服務合同,明確服務事項、內容、質量要求、收費標準及雙方權利義務。(哈爾濱市住建局)
昆明:對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實行備案管理
4月23日,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昆明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經營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明確對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實行備案管理。
《通告》內容共七條,除要求充電運營企業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外,還明確了“四個不得”,分別為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互相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實際繳納供電部門的價格向用戶收取電費,不得對電費加收額外費用。各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用戶收取充電服務費,相關收費標準應與電價標準分開公示,充分保障用戶知悉的權利。
《通告》明確,按照《云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實行備案管理,申請備案的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商,需要滿足在省內具有必要的運營場地,具有10名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能夠在1年內建設并獨立運營管理總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時間不得少于3年,對充電、運營和充電服務價格數據進行不少于2年的采集和存儲,還要滿足《辦法》對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商的其他要求,不符合建設、運營標準的取消備案。
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告》的目的一方面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另一方面也是對經營者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充電價格的變動,在實施前一周要進行價格公示,尤其是充電服務費,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
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提醒經營企業,充電設施應在檢定有效期內用于經營,為避免超過有效期未檢定,應在檢定有效期將到期前30日左右重新預約檢定,以便計量技術機構及時安排現場檢定。
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3月底,昆明市已累計建成充電站1900余座,公共充電樁26000余槍,換電站62座。據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統計,截至2023年9月,昆明市新能源汽車達13.89萬輛;2023年1—3季度,昆明市新注冊登記新能源汽車3.91萬輛,同比增長7.71%,占汽車新注冊登記量的23.80%。(昆明日報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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