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鄭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明確鄭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在居住(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快充為輔的充電基礎設施。
在政府機關、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場所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
在市管高速公路服務區、文化旅游場所、公共停車場、公共服務場所以及具備條件的加油加氣加氫站和其他場地,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
在縣鄉和農村地區,結合實際,積極建設快慢結合的各類充電基礎設施。
有序推進中心城區超充設施全覆蓋,鼓勵新建公共場站具備超充能力,對現有充電站逐步進行升級改造成為超充站,滿足多樣化的快速充電需求。
辦法還提到: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其中電費按照國家規定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按市場化原則收取。費用收取應明碼標價,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充電App內公示電費、充電服務費標準等內容。
鼓勵充電基礎設施業主或運營企業為充電基礎設施購買安全責任險、財產險、產品責任險、火災險等險種。
鄭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鄭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加快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辦〔2020〕30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2024—2035年)的通知》(鄭政〔2024〕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相關設施總稱,主要包括:
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個人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上建設的,專為個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公交、環衛、機場通勤、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專用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場所建設的,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面向社會車輛有償提供充電服務,開放經營的充電基礎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鄭州市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編制、投資建設及運營管理等相關事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城建局牽頭統籌推進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協調解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推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并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原則,加強建設和安全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一)市資源規劃局牽頭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用地保障和規劃編制,負責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的規劃審批和驗收。
(二)市住房保障局牽頭負責推進居民住宅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編制居民住宅小區充電樁建設管理流程等政策文件。
(三)市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市屬高速公路和國省干道公路沿線及服務區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四)市城管局牽頭負責全市超充站的建設和安全管理,督促指導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安全管理,并協調環衛、加氣站等管理行業內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管理。
(五)市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核發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營業執照,進行充電基礎設施計量強制檢定和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六)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編制相關支持政策文件,協調推進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的規劃建設等。
(七)市財政局牽頭負責貫徹落實省級相關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政策。
(八)市機關事務中心牽頭負責督促指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管理。
(九)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牽頭負責旅游景區內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安全管理。
(十)市政府國資委牽頭負責協調推進國有企業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管理。
(十一)市商務局牽頭負責協調加油站等管理行業內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十二)市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協調推動鄉鎮地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十三)市應急局牽頭負責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依法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
(十四)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負責加強充電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十五)電力部門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并配合做好充電樁并網接入及充電站電量統計工作。
第五條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落實主體責任,做好屬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布局并組織實施,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積極引導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充電基礎設施納入網格化管理范疇,負責監督和指導充電基礎設施的業主、管理人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未委托物業的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工作,并協助相關部門(單位)做好轄區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工作。
第六條相關行業協會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落實相關規劃和政策,收集匯總其他地區先進做法和經驗,做好政策咨詢工作。收集、反映行業意見建議和訴求,開展安全宣傳培訓,引導企業依法開展建設經營活動,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市資源規劃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科學布局、適度超前、創新融合、安全便捷”原則,組織編制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省級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并與電力、交通、停車、新能源汽車發展等專項規劃充分銜接,主要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第八條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專用設施、公用設施、超充設施的規劃布局(包括建設規模、點位分布及建設時序),明確各類場景建設原則和標準,指導項目落地實施。
第九條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實施應遵循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的原則,并嚴格落實國家、省、市相關要求:
(一)在居住(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快充為輔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在政府機關、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場所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
(三)在市管高速公路服務區、文化旅游場所、公共停車場、公共服務場所以及具備條件的加油加氣加氫站和其他場地,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
(四)在縣鄉和農村地區,結合實際,積極建設快慢結合的各類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條有序推進中心城區超充設施全覆蓋,鼓勵新建公共場站具備超充能力,對現有充電站逐步進行升級改造成為超充站,滿足多樣化的快速充電需求。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面向各類投資主體公平開放。
第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行業標準。
第十三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屬地備案管理制度。
(一)市內所有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通過鄭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向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新增用地和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提交用地批準的相關材料。
(二)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直接向電網公司和轉供電企業申請報裝,由電網公司和轉供電企業按季度匯總后報區縣(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無需辦理備案。

(三)實行“統建統服”模式的小區由充電運營企業向屬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四)充電基礎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應納入主體工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五)因充電基礎設施改造升級、所有權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造成項目備案信息變化時,應通過鄭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及時進行相關信息更新。
第十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應由具備送電設計資質單位承擔。項目設計應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標準》(GB/T50966-2024)、《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等國家、省相關標準。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應由取得建筑機電安裝工程或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或電力施工總承包的施工單位承擔。居民個人購置的充電基礎設施,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施工。隨車配送的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可由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
第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運使用前,依據《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20)、《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現場檢驗技術規范》(NB/T10901—2021)等國家、省相關標準,開展竣工驗收工作。
公用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竣工后,項目建設運營企業應當自行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竣工驗收。
新建小區配建的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竣工后,屬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其納入房屋整體規劃核實與竣工驗收范疇。
隨車配送的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可由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基礎設施安裝企業組織驗收;居民個人購置的充電基礎設施,應委托具備充電樁施工資質的企業施工并組織驗收;物業服務機構應妥善保存居民自用充電基礎設施驗收合格報告。
充電基礎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出具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市城建局負責鄭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的運行管理工作。
鄭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是市、區各職能部門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的重要技術支撐,也是國家、省、市三級充電基礎設施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備政策查詢、行業報告、信息采集、安全預警和科普宣傳等功能。所有對外經營的專用、公用等充電基礎設施建成后應及時接入鄭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
第十七條充電基礎設施業主或建設運營企業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的維修、更新、養護及侵權責任。所安裝使用的充電基礎設施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充電基礎設施通用規范、標準和省、市有關充電基礎設施技術要求,確保產品合規可靠。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由具備條件的運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不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由投資建設主體負責設備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工作,鼓勵委托給有資質的運營企業統一維護,提高充電基礎設施利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經營范圍包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
(二)有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系統(自建或接入第三方),管理系統對其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進行有效管理和監控;管理系統能對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存儲和安全監測,運營數據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并保證建設及運營數據完整、真實;管理系統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并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有關數據接入鄭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實現數據互聯互通;管理系統應當具備視頻監控、防盜、防火、防人為事故的預防及報警功能。
(三)在充電基礎設施所在地擁有專業運行維護人員,擁有5名及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持有電工證的不少于2人),具備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質量保證能力,并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安全平穩運行。
(四)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用戶監督。
(五)履行建設運營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安全職責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配備必需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具備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二十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建立以下安全制度: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二)建立健全安全培訓、隱患排查、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等規章制度。
(三)對從業人員定期組織安全技能培訓,并記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留檔備查。
(四)定期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實地安全運行巡視檢查,巡檢記錄至少保存一個年度周期。
(五)定期開展場站安全隱患排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消除。
(六)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火災、電池破損燃燒爆炸等應急演練,并在場站現場公示處置流程、責任人員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其中電費按照國家規定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按市場化原則收取。費用收取應明碼標價,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充電APP內公示電費、充電服務費標準等內容。鼓勵采用移動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為用戶創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環境。
第二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實行運營前需經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計量強制檢定。
第二十三條鼓勵充電基礎設施業主或運營企業為充電基礎設施購買安全責任險、財產險、產品責任險、火災險等險種。
第二十四條鼓勵有條件的自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委托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代為運營,參照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不再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業主和運營企業應當向電網公司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及時拆除充電基礎設施,及時向原備案部門和平臺變更相應信息。
第二十六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主體可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辦〔2020〕30號)等政策文件申請獎補資金,獎補資金的使用、監管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充電基礎設施業主或投資建設主體委托第三方運營維護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雙方有約定安全生產責任的,按約定執行;無約定的,雙方共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加強行業自律管理,違反承諾公示要求的,相關失信信息錄入信用平臺。
第二十九條建立“僵尸企業”和“僵尸樁”退出機制,依托鄭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對已離線、閑置、拆除等異常情況的充電基礎設施做好下線工作;各區縣(市)相關職能部門應對轄區自用和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拆表銷戶數據按季度統計匯總報送至鄭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
第三十條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充電基礎設施,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運營企業拒不執行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的,屬地相關部門應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一)充電基礎設施不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規范的。
(二)項目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運的。
(三)運營管理不善造成用戶投訴多、問題頻出的。
(四)利用不正當手段惡意競爭,造成充電市場混亂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查自糾,并完善相關安全管理制度,一年期內逐步接入鄭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規范運營。
第三十三條國家和省出臺實施新的管理規定,按照最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鄭州航空港區、鄭東新區、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